一、政策依据
《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二、申报条件
(一)在杭州市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申报。机关单位,以及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制企业、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不能申报。
2.申报单位注册成立时间须在每年申报截止时间前1年以上。如:2026年申报截至日期为8月31日,则申报单位必须在2025年8月31日及以前注册成立。
3.申报单位主体经营存续情况正常,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二)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专家本人签订院士、专家工作站共建协议。
1.申报院士工作站的单位须和自身业务相关领域的1名及以上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签订共建协议。建站院士必须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建站数量限额和全职工作时间要求,并获得两院的批准。
2.申报专家工作站的单位须和自身业务相关领域的1名及以上专家本人签订共建协议。建站专家在杭州市的建站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3.A类专家工作站的建站专家为: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菲尔兹奖获得者、图灵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普利兹克奖获得者,获得浙江省、杭州市A类人才认定。
4.B类专家工作站的建站专家为: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浙江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浙江省特级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浙江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总师、 近5年来担任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医大师、国家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国家级名中医、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奖获得者,获得浙江省、杭州市B类人才认定。
5.共建协议要求:(1)协议标题为“***(建站单位名称)院士工作站(或专家工作站)共建协议”;(2)协议内容须写明共建“院士工作站”或“专家工作站”,不得以“院士工作室”等其他名称代替。(3)协议必须由建站院士(专家)本人签字;(4)协议期限建议不少于3年,不能无固定期限;(5)内容主要是关于成立工作站的框架性约定,可以对战略决策咨询、科技项目合作、创新人才引育、区域经济辐射等工作站主要合作内容进行约定,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与院士、专家或其创新团队签订有明确内容的科技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开展实质性合作,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参与项目合作的院士、专家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
1.合作协议要求:(1)合作协议中需要有实质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合作任务及产出成果的约定,以及项目合作资金、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项目约定报酬等,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但不能无固定期限;(2)协议内写明建站院士(专家)和主要院士专家团队成员名单,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3)协议一般可与建站院士(专家)本人、建站院士(专家)同一单位的团队成员或院士专家所在单位签订。
(四)建站主体本身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拥有研发团队,为工作站配备相应的科研团队,并每年投入一定经费用于工作站运行管理。
1.研发团队成员以及为工作站配备相应的科研团队成员应为建站主体的全职职工。
2.建站主体每年需投入工作站一定经费,其中:院士工作站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专家工作站每年投入经费一般不低于10万元。
3.投入工作站经费(含政府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政府资助经费使用按照《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科协〔2018〕14号)要求执行。
(五)建站主体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合作方向符合我市科技、产业政策导向。
三、申报材料
详见每年公布的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通知。